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通榆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的通知
通政办发〔2020〕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各相关部门:
《通榆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建立、完善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确保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吉林省乡道管理办法》、《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以及标志、标牌、安全防护设施、候车亭的维护等方面工作。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发挥政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全面建立县、乡、村道的“路长制”组织管理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的农村公路管理机制。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组织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应急、扶贫办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四好农村路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办法,对各乡镇“四好农村路”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将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接受县交通运输部门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负责监管辖区内乡道、村道及巷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排查、管控和消除辖区内农村公路安全隐患;协助做好辖区内县道养护管理,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道路养护站并明确一名分管负责同志,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县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建立管理议事机制,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实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依法筹集、管理、使用村道养护管理资金,及时提出村道养护管理计划并落实,定期巡查路况并及时报告塌方、水毁等农村公路损坏情况,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村道的行为,保护路产路权,积极做好受灾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养护资金补助标准:县道10000元/每公里、乡道5000元/每公里、村道3000元/每公里。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省、市、县农村公路大中修资金统筹情况,制定具体资金拨付计划,健全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并会同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动态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县四好农村路建设办公室设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专账资金按年度进行逐级结算核销,年度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各建制村村道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大中修和日常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出让资源开发权、公路冠名权、广告权,将农村公路与其他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一般债券等方式参与农村公路发展。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群专结合的措施,做到路面平整、行车舒适,路面干净、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良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县道、乡道实行常年养护,村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日常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根据全县实际情况,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采用以下模式:
(一)专业化养护管理。县道、乡道由市场化专业养护公司实施养护管理,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通过招标约定、签订长期合同等市场化的手段,引导专业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专业化、机械化水平。达到法定规模的专业化养护工程,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养护管理单位。应急抢修工程,可以直接委托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承包养护管理。村道可以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承包养护管理,承包养护管理模式可采取公平竞争方式,就近组建养护管理班组或确定养护管理人员,并优先录用贫困人员从事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三)义务养护管理。鼓励农村公路以投工投劳、义务养护或轮流养护等方式组织养护。各养护单位或者个人除按养护标准要求进行养护外,还必须组织养护人员上路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
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十三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乡镇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养护作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且缺陷责任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县道、乡道、村道交通受阻或中断,分别由县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一时难以修复的工程应设置警示标志,公示绕行线路或修建临时便道,并及时按相关规定将灾情上报。
第十九条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当及时组织验收。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实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一阶段执行。
第二十条 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应结合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绿化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大力推进“路宅分离”和“路田分离”,农村公路绿化要做到绿化与美化、防护与观赏、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增强农村公路抗灾能力,提高路容景观水平。农村公路绿化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鼓励推行承包制,逐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转让绿化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条件,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二十三条 凡乡道和村道路面硬化和安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均要交由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纳入列养线路,同时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纳入或退出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列养的乡道和村道,须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报县交通运输部门审批。
第五章路产、路权保护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实行“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四好农村公路办公室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路产路权保护。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发改、科技和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打场晒粮、燃烧秸杆、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种植农作物;
(二)非法挖沙、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三)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载荷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依法报经县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同时须经县公安部门批准;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因施工损坏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公路技术标准予以恢复或者按照实际造价赔(补)偿。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公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投诉电话,受理群众对侵占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惩治侵占、破坏公路及其行道树和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按季度对县道、乡道、村道责任单位的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同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应对村道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养护管理进行调度,及时通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半年一小结。形成“每月调度通报、半年小结分析、年底总结报告”的督导考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和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纳入对下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对工作推进情况良好的,给予奖励或增量补贴;对工作推进情况较差的,实行约谈、责令整改、扣减补贴等措施,充分发挥激励考核“指挥棒”效应。
第三十三条 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乡村公路沿途农户通过栽植护路林的方式,实现“路田分离”、“路宅分离”,具体标准按《通榆县农村公路“路田分离、路宅分离”实施方案》执行。对于做法优秀、效果突出的村集体或个人,县交通运输部门对其进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的,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或者由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农村公路项目计划安排或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乡镇(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颁布的
《通榆县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