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22-0113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11日
标      题: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榆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22-0113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11日
标      题: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榆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25日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通榆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通政办发〔2022〕6号
  
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街道:
  《通榆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流程》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工作流程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
  县直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由本部门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三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议案、通报、纪要文种的公文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起草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合法性审核送审函后,报送分管副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批后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起草单位如通过县乡通公文传输系统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要求待分管副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批后转县司法局审核。
  第五条 报请县人民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县司法局报送以下相关资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一)合法性审核送审函、政府领导签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的批示;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主要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拟采取的措施等);
  (四)制定文件的依据目录和对照表;
  (五)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六)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报告和公众参与等证明材料;
  (七)起草单位法律顾问论证意见或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八)起草单位集体讨论意见。
  第六条 起草单位报送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条件成熟,具有实质内容,文件主要内容与有关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送材料完备。
  第七条 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日。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第八条 对报送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草拟过程缺少必要程序,如需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平竞争审查而未组织实施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正相应程序和材料后再报送审核;
  (二)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较大问题的,或者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报送审核;
  (三)相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未组织协商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协商后再报送审核。
  根据前款规定要求补正程序或退回修改、协商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
  第九条 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二)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十条 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或补充有关程序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相应修改;起草单位认为不应采纳的,应当在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核完成后,应当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县政府递交审核报告并附有审核完成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县司法局认为送审稿存在重大问题且涉及的内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在组织起草部门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论证的同时,可召开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有关专家、行业代表、社会公众参加的论证会,并做好笔录。
  第十三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会议集体审议。对制定机关没有采纳的审核意见,审核机构应当详细记载。
  第十四条 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在制定程序、法制审核等方面,参照本工作流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流程图(附件1).doc
规范性文件的概念(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