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22-0380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6日
标      题: 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榆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22-0380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6日
标      题: 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榆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6日

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榆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发〔20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通榆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为助力乡村振兴,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源管理,逐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通榆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对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源范围: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原、水面等集体资源。

  第三条 县级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源相关事宜的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源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源除家庭承包以外的各类资源,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资源可采取集中管理或合作经营。

  第六条 乡镇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源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建立资源管理台账,台账内容要包括资源类别、资源面积、资源坐落位置、四至坐标等。县级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建立全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数据库。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源的发包主体,发包时需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并采取招标、竞价、协商等方式进行,主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三)合理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集体资源的原则;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发包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年限及价格确定。

  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年限及价格的确定,需结合本地实际,对资源进行等级评估后,采取民主议定、竞价、协商等方式确定资源发包年限及价格。

  (一)家庭承包以外的耕地,发包年限不得超过3年,价格必须一年一调整,承包费用必须一年一收取。

  (二)耕地以外的草原、林地、水面等集体资源发包年限均不得超过30年。发包价格必须三年一调整,承包费用必须一年一收取。

  (三)县级及以上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用地发包年限及价格“一事一议”。

  (四)本着“价地对等”的原则,采取差异化方式发包。一等资源发包价格,每公顷不得低于2000元;二等资源发包价格,原则上每公顷不得低于1500元;三等资源发包价格,原则上每公顷不得低于1000元(资源等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按民主议事程序确定;区域价格原则上参照《通榆县耕地发包指导价格地类表》)。

  (五)资源发包后发现地类错误,在下一年发包时重新确定地类,并随地类变化重新确定发包价格。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发包应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将拟发包资源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严格履行民主议事发包程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通过民主议事履行发包程序后,由乡镇负责监督指导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实施发包;

  (四)在乡镇监管下,承包方交纳承包费后签订承包合同并备案。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六)对于集体资源管理有特殊情况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十条 合同管理

  农村集体资源发包要签订由县级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土地承包合同;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合同要及时归档,由乡镇管理、县级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权属。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对已发包的农村集体资源存在问题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集体资源发包时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但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内容不规范的合同,要进一步完善、规范;

  (二)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侵占、强用的;涉黑涉恶的;违反发包程序的;承包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或改变用途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通过司法途径等方式予以纠正:承包过程背后有腐败行为的;实际承包内容与合同不符的;顶名承包的;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的;发包价格显失公平的;

  (四)对群众反响较大,存在利益输送以及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冒名顶替承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委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通榆县以前制定的农村资源的相关规定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级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