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22-04588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13日
标      题: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榆县城市危房救助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22〕1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22-04588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13日
标      题: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榆县城市危房救助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22〕1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通榆县城市危房救助安置办法
的通知
通政办发〔2022〕11号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
  《通榆县城市危房救助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城市危房救助安置办法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7号)要求,为确保城市居民住房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对县城区域的危房户进行应急救助安置,具体安置办法如下: 
  一、安置对象:迎新街道、八区街道、树满街道所管辖户籍的危房户。
  二、实施部门:住建局、迎新街道、八区街道、树满街道。
  三、具体实施单位: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各社区。
  四、城市危房认定
  (一)认定原则
  危房户安置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认定标准
  仅有一处住房,且经第三方鉴定为D级危房。
  (三)认定程序
  户籍和房屋状况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社区初审,经社区公示无异议后,可确定为安置对象。
  五、安置补偿内容: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六、安置补偿方式:政府存量房源回迁安置。
  七、安置补偿办法:
  (一)有产权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房屋,按照房屋面积1:1比例进行安置,增加面积10平方米之内(含10平方米)按照建筑成本价结算,增加10 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回迁安置住房的成本价和市场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铁路照”、“乡照”的房屋,由街道办、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共同认定,经认定合格的,按照房屋面积1:1比例进行安置。
  (三)回迁安置住房标准为毛坯楼。
  (四)回迁安置住房的分配原则:通过抓阄确定序号,按照序号选择房源。
  (五)附属物补偿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通过增加安置住房面积补偿。
  八、相关政策
  (一)房屋面积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登记面积存在差异的,按实际测绘面积计算。“铁路照”、“乡照”的房屋,按实际测绘面积计算。
  (二)安置后原有危房产权产籍注销,县自然资源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大队对腾空土地按照行业职责进行监管,危房户所属街道应对腾空土地进行日常管理。
  (三)安置房屋产权办理执行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税费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