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榆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函〔202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通榆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文件精神,全面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工作,切实改善全县农村中小学生的膳食营养,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标准
按照《吉林省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推进计划试点方案》的要求,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在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全面实施。按国家标准每名学生每天发放价值5元钱的营养膳食,每学年补助200天,总计价值1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如有奖补资金,可将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学生营养餐,适当提高标准。
二、实施内容
(一)确定供餐模式
1.供餐方式。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营养餐工程统一采取学校食堂供应午餐的方式。食品原材料的采购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全程参与,按照规定程序,米、面、油、牛奶等大宗食材采购面向社会,从正规企业(供货商)中进行公开招标。蔬菜、干鲜、肉、鸡蛋、调料等原辅食材由学校组织招标采购,采购资金超过30万元的,按照政府招投标采购流程招标采购,不足30万元的可比照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由供应商统一配送至学校,再由学校进行加工,保证每一名学生都能保质、保量、按时享受到营养餐。
2.供餐内容。由各校制定带量食谱,合理搭配主食、副食、水果、牛奶,做到均衡营养,保证膳食营养和质量。
(二)改善就餐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科学制定学校食堂改善规划,统筹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和落实力度,按照食品经营(单位食堂)许可的标准和要求,为学校食堂配齐厨具、餐具、餐桌椅等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学生营养改善工程顺利实施。
三、供餐管理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学校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一)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各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材采购验收、食品贮存加工、供餐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每日晨检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 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二)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 体系,加大“互联网+监管”力度。督促学校食堂和供餐企业优先 采购可溯源的食材,建立稳定的食材采购渠道。建立健全原材料 采购配送、食材验收、入库出库、贮存保管、加工烹饪、餐食分发、学生就餐等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30天以上。严格实行食堂操作间、储存间封闭管理,非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
(三)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 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 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以学生、家长、教师代表为主,营养专家、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对学校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等。
(四)加强食品贮存管理。合理设置食品贮存场所。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加强温湿度监测,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 离地10厘米以上存放,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完好,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 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 符合安全要求。食品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任何私人用品。
(五)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入库、出库要严格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出库食品先进先出,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六)建立健全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 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 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七)加强食品加工管理。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 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一)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 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 度应达到70℃以上。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八)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落实双人双锁管理。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g, 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信息。
(九)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十)严格规范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加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 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应由专人做好记录。
(十一)供餐食谱。学校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WS/T 554—2017)等标准,结合当地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制定学生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由学校根据当地市场食 材供应等情况,运用学生电子营养师等膳食分析平台或软件,制定带量食谱并予以公示,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四、部门职责
县教育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加大对学生营养餐工程各个方面及环节的督查,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为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全县各乡镇(场)、各相关部门要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加以落实。县财政局负责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管理,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雇工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集中采购食品供应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依法对学校食品安全及食品供应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管、服务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县教育局要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合同违约、质量及食品安全等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实行供应企业退出机制和动态管理,确保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扎实推进。县发改局要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监测,防止不合格产品等流入学生餐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情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各乡镇(场)要落实义务教育职责,加强资金和物资投入,加强控制学生流失工作,改善当地交通、安全及办学条件,切实提高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县教育局负责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的日常工作,定期对学校开展督导检查。
五、应急事件处置
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事件处置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逐级逐校制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处置演练。应急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当地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同时,学校应 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餐品留样或可能导致食品 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 部门开展病人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学生供餐安排预案,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工作。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各乡镇(场)要落实义务教育职责,加强资金和物资投入,改善当地的交通、安全及办学条件,切实提高当地义务教育水平。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各种有效的制度体系,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对挤占、截留、挪用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索要或接受供货企业、原材料供货商商业贿赂,以及因工作疏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问题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