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榆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场,各相关部门:
《通榆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2025年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做好高标准农田的管护工作,使其长期发挥效益。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农田输配电等设施。为巩固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明确产权权属和管护主体,夯实管护责任,坚持“建管并重”,协同推进以“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加强建后管护管理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第4号)令,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做好吉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吉农建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县2011年以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二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二条 乡级要对接收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履行具体管理责任,定期对高标准农田设施进行巡查,进一步建立健全常态化管护体系,同时要及时调节因建后管护工作引发的各类矛盾和纠纷,避免造成恶性影响。各村民委员会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情况,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产权归所在村民委员会所有,高标准农田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部门要及时与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各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按照移交的工程设施和设备的名称、数量、金额记入村集体固定资产账目,建立高标准农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第三章 建立信息档案,明确管护内容
第四条 乡(镇)、村建立农田灌溉井管理信息档案,档案信息包括:井编号、建造时间、所在村屯、位置坐标、井出水量、井深度、投资部门或资金来源、配套设施、产权人信息等,确保一井一卡,一村一档,方便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灌排系统。保证农田机电井及附属井房、潜水泵、喷灌机等能够正常使用并且无安全隐患,满足设计规定的灌溉浇灌标准。
第六条 田间道路。保证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通行顺畅,满足车辆荷载和质量寿命等要求。
第七条 农田输配电工程。保证农田输电线路、配电、弱电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要根据农田井的分布情况合理划分每眼井的控制范围和使用农户,以井主为一个使用和管护单元,设立井长负责制,协助村、社负责管理井上所有设备、使用及维修。每眼井上所有灌溉设施及电力配套、井房等必须覆盖控制单元范围内所有受益农户,由井长保管,统一分发并供其使用。具体如何使用由井主和受益农户协商达成协议,或由村级统一制定,合理调配时间,确保农户用水有保障。
第九条 所有灌溉配套设备物资使用结束交回时,要检查设备数量及完好率,谁损坏谁负责,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使其长期发挥效益,不得以租赁的方式收取费用做为村集体收入。
第四章 成立管护组织,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条 农业农村局代表县政府对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做好日常业务指导,并定期检查各乡镇、各行政村的管护情况和本办法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做好辖区内的管护工作,层层落实管护责任,乡镇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管护责任书,村民委员会与农户(或其他使用者)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责任和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可根据管护范围情况,由村委会研究确定聘用相应的管护巡查员,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管护巡查员负责日常巡视检查,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形成巡查台账。发现损坏或丢失,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及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十四条 各乡(镇)、村民委员会及个人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如发现有人为蓄意破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盗窃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的不法行为。
第五章 强化资金保障,合理筹集管护费用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维护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其他补充”的原则。县政府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管护资金。管护主体可通过投工投劳、社会捐赠、从集体经济收益或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合理安排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费用,主要用于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维护保养、修缮等日常维护、集中维护等与管护相关的支出。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筹措管护资金要尊重村民意愿,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村可采取市场化手段,通过专业公司管理、引入商业保险等方式,对农田设施实施团队化、专业化、一体化管护,有效解决农田机井、灌溉设施、电力设施“无人管”“管不好”等问题。
第十七条 对于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因素,对高标准农田项目设施造成损坏或丢失部件的更换和维修所产生费用的,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管护主体为村委会的,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正常损坏的,相关费用由村委会自筹或向上级部门申请;人为损坏的要求责任人恢复原状或支付维修费用。对于自然灾害损毁的设施(包括田间道路、灌排渠道、电力配套设备等),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部门优先安排改造提升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解释机关单位为通榆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