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25-00962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25日
标      题: 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榆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规〔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25-00962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25日
标      题: 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榆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规〔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8日

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榆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25〕1号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中省直单位,各街道:

  《通榆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本县城市建筑垃圾管控,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城市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资源化利用,涵盖运输、收集、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工程泥浆是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工程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拆除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装修垃圾是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谁产生、谁承担、谁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五条 通榆县人民政府是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区域防控、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加强建筑垃圾管理资金投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县区域内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进行管理,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工作;各街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引导居民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和定点投放,协助指导督促居民小区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加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定期会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第九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小区业委会及个人应当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1)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混同;(2)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堆放,2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收集运送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指定垃圾处理点;(3)建筑垃圾中的有毒有害垃圾如废石膏、油漆、涂料等另行投放至有毒有害垃圾收集容器;(4)临街商铺装修应当设置围挡,做好除尘降尘工作;(5)鼓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三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一条 本县实行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均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行监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清运建筑垃圾;(2)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3)明确建筑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的单位进行清运,并约定清运时间、频次、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等事项。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企业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国家标准和清洁化运输要求,不得排冒黑烟及超标排放;(2)车辆牌照、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登记证等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保险符合规定;(3)同一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须实施统一安装密闭设施、具备反光功能的放大号牌、两侧及后部防护栏和粘贴统一规格标准的反光条;并统一在驾驶室(区)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总质量、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栏板高度和车头喷涂运输企业名称。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消纳场所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车辆整洁,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进行运行和倾倒,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证运输安全。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制度。全面推行建筑垃圾从产生、运输、处置环节的台账制度。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要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通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推广先进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促进建筑垃圾的资源化、产业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规模、技术条件和产品质量标准,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