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20-15506
分  类: 社会救助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21日
标      题: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20〕1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20-15506 分  类: 社会救助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21日
标      题: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20〕1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21日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2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9〕4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符合重残、重病、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如父母有一方不符合以上任一情形的,则不在保障对象范围内);或者父母一方符合重残、重病、失联情形之一的,另一方符合死亡、失踪、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一)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二代残疾人证,提供由残联审核的相关证件材料。

  (二)重病:依据卫健部门地方病目录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确定、住院病历以及医保部门大病保障范围确定(见附件1重大疾病病种),提供由医保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联系到失联人员相关手续。

  (四)非法入境被遣送: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提供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死亡:提供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失踪:提供由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八)由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认定的特殊情形。

  三、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符合以上八种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2.儿童户口本、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3.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

  4.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名下银行卡。

  (二)查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以信息比对、审核相关材料的形式,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失联、死亡、失踪、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情形进行查验。

  2.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形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成查验组(至少2人以上)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确认,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查验组成员、主要负责领导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审批。

  4.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民政局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四)建立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档案,一式两份备查。县民政局依托“全国儿童福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纸质材料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证明材料;

  3.其它相关材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

  (五)终止。规定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委员会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动态管理,每月进行动态上报,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核查,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规定情形发生变化一般是指: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父或母恢复监护能力的。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超过18周岁的。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征入伍的。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其他由县民政局认定为不再适合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四、保障内容

  (一)基本生活保障。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1.补贴标准。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相同且同步调整。②对于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③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足额领取生活补贴。④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⑤符合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2.发放方式。县民政局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渠道,统筹发放。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发放至其监护人,并由监护人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的,补贴发放至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并明确其对儿童的抚养义务。

  3.资金保障。

  1.中央财政比照孤儿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省和市县财政按照现行孤儿养育标准确定的分担方式进行安排。

  2.不在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内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孤儿养育标准确定的分担方式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负担。其中,中央补助资金部分由省财政通过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3.依据实际情况需要提高补贴标准时,由县财政提前列支给予补助。

  (二)医疗康复保障。加大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康复的保障力度。

  1.基本保障。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对应类别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2.重点保障。对于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救助等,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3.加强政策衔接。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慈善救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

  (三)教育资助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1.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将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相关政府资助政策范围,并优先享受幼儿园资助和社会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将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地方政府资助、学校资助范围,优先享受社会救助;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政策享受免学费;继续接受本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国家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学费减免、学校资助等政策范围,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和享受社会资助。

  2.加强特殊教育保障。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

  3.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采取综合性措施,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进入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就读,并享受相应保障政策。

  (四)督促落实监护责任。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1.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

  2.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由儿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送养工作指导,畅通信息对接渠道,在充分尊重被送养儿童和送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国内家庭依法收养。

  4.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五)优化关爱服务机制。依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及时帮助解决日常生活、学习和成长中遇到的问题。

  1.县民政局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儿童主任、社工、志愿者定期探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和学校,了解掌握监护情况,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学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

  2.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

  3.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4.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培智学校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

  5.加强精神关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及时研究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家庭及时进行申报,深入细致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工作,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力度。要制定便于操作的具体保障措施和办法,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业务流程,健全跟踪调研和督促落实机制,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作。县民政局做好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及时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与相关部门分享,协调落实综合保障措施。县人民法院要对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县人民检察院要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县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局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相关工作。共青团县委要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指导少先队组织,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县妇联组织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场所,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及时通报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公安、司法、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开展查验工作提供支持,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三)加强监督管理。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于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相关人员的失信行为,县民政局将其记入信用记录,由县政务服务局纳入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并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县财政局、民政局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重大疾病病种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附件1(重大疾病病种).docx
附件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xls